可以实施。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结构应对其接受的委托鉴定事项以及鉴定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查。
倘若这些事项属于该机构专业领域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之内,鉴定之目的也合乎法律规范,并且所提供的鉴定材料足以满足鉴定所需的标准,则该机构应予以受理。
然而,若鉴定材料存在不充足、不完整等情况,无法满足鉴定工作的需求,那么司法鉴定机构有权要求委托方作出补充。
若是在补充之后此部分内容能满足鉴定之必要,则应有条件地接受其委托。《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