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之前,我们需要明确指出,被
继承人在离世之时所做出的
放弃继承遗产的决定为
非法行为,无法产生任何
法律效力。
一方面,
继承程序通常从被继承人去世那一刻起启动;
另一方面,继承人权利的获取更是建立在被继承人生命终止这一前提之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如果希望放弃某项遗产的
继承权,应当在继承过程正式开始之后,并在进行
财产分配之前做出正当且清晰的表露。
换句话说,放弃继承的行为最早可以发生在继承程序启动的那一刹那——即被继承人不幸去世之时。
因为在这个时间段内,继承事务尚未开启,继承人也未能实际享有继承权,他们当然无法去宣布放弃尚未拥有的权益。
因此,被继承人在生前做出的任何关于放弃继承财产的意向均不具备法律效应,除非在继承程序启动以后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承认和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