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宣告
缓刑之罚的时期内,有两项规定是必须严格遵守的:
(一)绝对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条规,并且要对各级监管机构自始至终保持尊重和信任;
(二)需要按照监督考察部门的具体规定,定期向其汇报个人的活动状况和行踪;
(三)需始终按照监管考察机关的相关要求,坚守自身关于会客方面的规范;
(四)倘若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级区域、县级行政单位或者是与前者有所变动的活动场所时,应当事先得到监管考察机关的明确批准并取得通行证明才可抽身离去。《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