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某位婚姻伴侣曾签订了不动产
买卖合同,其以其
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办理了相关贷款手续。
婚后,这笔贷款将使用夫妇二人的
共同财产进行偿还。
倘若在此过程中,不动产被依法登记在首次付款的支付方名下,在
离婚之时,这套不动产业将按照夫妇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处理。
然而,如依照上述条款仍无法达成共识的话,那么,人
民法院将会权威地裁决该套不动产归属到那位登记的一方。
对于尚未归还给银行的那部分贷款,则无疑是那位
不动产登记者的
个人债务责任。
而在离婚时,那些夫妇二人共同
偿还贷款所支付的费用以及与其相关联的财产增值部分,均将由那位不动产登记者针对配偶一方作出相应的补偿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