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涉及到股权质押手续办理事宜可分为如下几种常见情形:
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进行质押时,需要先参照并适用公司法中关于股份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若需将所持有的股份向公司股东之外的人士设置质权,则必须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一致同意方能有效实施。
相关股东如希望通过股份质押的方式实现融资,应当向质权人交付出资证明书,以此来保证质押权的合法有效性。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一旦股份出质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时,即视为正式具有法律效力的股权质押合同成立。
其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进行质押处理时,依然需要遵循公司法中关于股份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在进行股权质押过程中,也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禁止转让股份的所有相关规定。
根据股份企业的性质,我们可以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两种不同的情况。
其中,对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质压合同的签订,自股份出质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正式生效。
而相对应地,若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进行质押,则需待股份出质且被正确记载于股东名册后,该份股权质押合同才视为无效力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