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单位工程达到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应具备以下五项基本条件:
首先,单位工程中的所有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必须全部通过相应的检查、测试及验收,且其验收结论必须为合格;
其次,与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直接关联的质量控制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唯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的目标;
第三,单位工程中涉及到安全性及使用性功能的各类测量数据的检查记录或报告等材料亦必须是齐全完整的;
第四,对于关键性能项目的抽样检查成果,相应的验收标准必须严格依据相配套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进行认定评估;
最后,对整个单位工程的外观质量进行验收时,其效果必须达到预先设定的标准并满足各项具体要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