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赌博活动并不等同于构成赌博罪责。
若参与者从事赌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获取经济利润,而且呈现出具有组织规模的迹象,如集结众人进行赌博,或以赌博作为主要职业收入来源,那么此类行为将会被视为犯罪。
反之,如果这些条款无法满足,则该涉案人员便不会触碰刑事犯罪的红线。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聚众赌博",这是指发起赌博活动的参与者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同时又带有牟取经济利益的意图:
(1)组织至少三名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并从每场赌局中获得的抽头额超过人民币五千元;
(2)组织至少三名人员参加赌博活动,并且赌注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3)组织至少三名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并且参赌人次累加超过二十人;
(4)组织至少十位中国籍公民参加赴其他国家的赌博活动,并在过程中收取相关回扣和介绍费用。《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