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支付子女
扶养费用时,应遵循“必要性”原则,倘若子女所参加的课外培训班、辅导班等此类校外教育活动属于“必要性”之内,那么便有权向不担任直接
监护职责的一方提出负担相关费用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以下具备的几种条件之一的课外培训费用,将会受到法庭的支持批准:
第一,非直接监护子女一方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承受这些支出;
第二,子女在
父母离婚之前已经开始参与了各类培训班或辅导班等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所选择的培训课程是经由双方
监护人同意和许可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