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代理或委托的关系中,任何一方都有权在任意时刻解除建立起的
委托合同关系。
解除合同可能会对与之相关联的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上的损失,然而,仅当这种损失并非由于解除者本身应当承担的过失或责任所导致时,解除者才需要对此种损失负责并进行
赔偿。
委托合同作为一种建立在双方相互信赖基础之上的商业合同形式,若其中一方无法维持其应有的信用程度,使另一方失去对其的信赖感,那么继续履行这份合同已经变得毫无意义。
基于此情况,法律所赋予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体现和保护,即无论是哪一方,只要他们希望停止这份合同的执行,便可以立即按照自己的意愿终止合作,而无需提供任何借口或者解释。《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
归责于该
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