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百元的金额虽然符合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贿赂标准,然而并未触及到
刑法所规定的
行贿犯罪所要求的`数额门槛'',因而并不构成这一类
犯罪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严格规定,如果某个人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好处,向拥有公务身份的人提供
行贿,那么其金额需在三万元或更高方能构成
犯罪。
至于行贿的金额若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但具有以下任一情况,也应视为行使了行贿手段,承担相应的
刑责:
首先是向超过三个以上的对象进行行贿,其次是将自己通过
违法途径获得的收入用于行贿,再者是利用行贿手段来谋求职务提升或者职位调动,此外还包括对有权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管的
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行贿,进对他们进行非法活动,最后是向法院工作人员行贿,从而对
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使
经济损失总额达到了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也应被列入此类情形之中。《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