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生在校园内因受其他因素伤害需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其责任归属问题主要取决于学校在此事件中所应履行的义务。
倘若证明学校未能全面履行应有职责或采取积极措施处理以维护学生权益的话,则学校须承担与其责任相当的补偿或赔偿责任。
同样地,当存在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或者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时,学校有义务立即进行紧急救助和妥当处置,同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备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