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导致
分居近两年者,
申请离婚所须采取以下步骤:
在通常情况下,若男女任何一方希望结束婚姻状况,均有权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在向人民法院递送
诉讼状时,需明确诉讼主体、诉讼事由及事实依据等详细信息。
当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正式
立案并启动审判程序后,应先行展开调解工作。
经调解无法达成共识,且足以认定感情已然破裂的情况下,应依法裁决同意
离婚。
在双方因感情问题造成分居超过了两年的时间点上,这是满足法定离婚条件之一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