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一方的婚前财产乃是指其单身期间所获取的财产,这其中既包含了动产亦涵盖了不动产两个方面。
根据婚前财产的性质及来源,具体可以划分为如下四大类型:第一类为个体私人所有之财产,例如工资薪金,由此参与生产与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智力成果所创造的知识产权收益,从遗产继承或赠予中所得财产,资本收成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法定收入;
第二类则是一方在婚前已经依法获得的财产权益,例如婚前所拥有的债权等等;
第三类即为婚前财产所产生的利息收益,具体包括了个人财产在婚前的利息部分;
最后一类则特指在婚前以货币、股份、股权等多种形式存在,但在婚后却转换为另一种形式的财产。
关于婚前财产的界定,我们应当明确时间节点,即是在男女双方法律意义上正式结为夫妇之日——结婚登记日。
在此之前,无论是由哪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都将归属该方私有,而自结婚登记日后,任何一方单独所得或双方共有的财产,除非有相关法律做出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特别签订书面协议,否则均应视为婚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