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形需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在未进行预先约定的前提下,涉及的房产状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若该房产为一方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全部支付完毕或以
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取的,那么此房产将被视为该方的个人
婚前财产,不得纳入
离婚财产分配的范畴;
反之,倘若这处房产是由夫妻二人共同
出资购买的,则可视之为
夫妻共有财产。
对于处置与分配这样的问题,如经夫妻双方友好协商依然无法达成共识,便可采取法律行动,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并请求其依据此类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保护子女权益、妇女权益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等原则,给予公正且合理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