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在于,当继承权开始实施时,继承者必须立即依照法律规定,以书写的方式向相关法律机构表明其放弃对被继承的财产行使继承权的意愿。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之明确要求,一旦继承权正式启动之后,任何继承者如果决定放弃继承,都需在处理遗产之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这一意愿。
若无上述表达行为的,则将被视作是默认接受了这份继承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