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期结束之际再度触犯法律则不能认定为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明文规定,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重型刑事处罚者,其刑罚必须在执行完毕或得到大赦之后,在接下来的五年内再次涉嫌引发有期徒刑以上重型刑事责任时,方可被认定为累犯。
而缓刑并不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执行完毕或者赦免的范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