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到
重婚行为或者在
婚姻存续期间有配偶者与他/她人共
同居住、施加
家庭暴力或是虐待伴侣等恶劣行径,经法庭调解无果并确凿证实双方夫妇关系触礁且无法挽回,则院方可作出
离婚判决。
在此情况下,男方或女方任何一方向法院
提出离婚的请求时,法院有权指令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工作,或者直接受理并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求诉讼。
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必须致力于调解原则;
倘若经过认真调解后,确认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并且调解无果,那么法院应该批准
当事人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