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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可以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都有哪些

以下几种类型之财产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设定为抵押担保
1.抵押人享有所有权的不动产及其他土地上设置固定物件,这些物件不仅固定且具有独立实用价值,例如房屋、水源设施、树木、地下水道等。
2.抵押人拥有所有权的各类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其余的动产。
3.依照法律规定,抵押人能合法施行处分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土地上设置固定物件。
4.法定授权下抵押人可进行处分的国有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其它动产。
5.依法获得批准但尚未建设或尚在建设过程中中的房屋或其它建筑,经过当事人完成抵押物注册手续后也可以设定抵押
6.当借款人以其购买的自住住房用作贷款抵押物时,必须将该住房的全部价值作为贷款抵押物进行申请。《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最新修订: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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