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类型之财产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设定为
抵押担保:
1.
抵押人享有所有权的不动产及其他土地上设置固定物件,这些物件不仅固定且具有独立实用价值,例如房屋、水源设施、树木、地下水道等。
2.抵押人拥有所有权的各类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其余的动产。
3.依照法律规定,抵押人能合法施行处分权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土地上设置固定物件。
4.法定授权下抵押人可进行处分的国有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其它动产。
5.依法获得批准但尚未建设或尚在建设过程中中的房屋或其它建筑,经过
当事人完成
抵押物注册手续后也可以设定
抵押。
6.当
借款人以其购买的自住住房用作贷款抵押物时,必须将该住房的全部价值作为贷款抵押物进行申请。《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
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