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将被判处拘役并处以罚金惩罚:
第一,追逐竞驶,情节极其恶劣的;
第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现象;
第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服务过程中,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
以及第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到公众安全利益的行为。对于第三和第四条款所述的行为,如果机动车所有权人和管理者负有直接责任,亦会按照上述规则予以惩处。若存在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并同时与其它犯罪后果发生关联的情况下,应按照性质较为严重者来确定罪行并进行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