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的三家中级人
民法院,即位于海淀区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文简称为“一中院”)、坐落于东城区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以及设在朝阳区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三中院''),各自拥有特定的案件
管辖区域和权限。他们分别负责处理下列地区相应的
一审诉讼案件及该等地区的上讼判决和抗议
申诉案件:一中院有权利审理海淀区、石景山区、昌平区、门头沟区和平谷区五个行政辖区内相关法律规定归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同时也包括这些区级人民法院所受理的上诉和抗议申诉案件;二中院的责任领域是东城区、西城区、丰台区、房山区和大兴区五个行政辖区内的相关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及这几个区人民法院提交的上诉、抗议申诉案件;而三中院的职责则是负责管理朝阳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和密云区六个行政辖区内的相关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及其下属区级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议申诉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