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出租车肇事的修理误工费用方面,国内外相关法律均明确规定了法院应予支持的事宜。依照国际通行的规范,任何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损失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理赔责任并赔偿因耽误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即误工费)。关于误工费的计算基础,需要参考受害人为承受治疗所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以确定受害人的具体误工时间。若受害人具有稳定且合法的收入来源,则误工费应该依据其实际收入的减少来进行衡量;反之,如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那么误工费将参照其过去三年内各年度平均收入来予以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