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病患在接受医疗机构的外科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得到本人同意方可进行,并且还应征得其家属或亲近之人的许可并由他们签名确认。若遭遇无法获得病者个人意见之情形,则需取得其家属或近亲之人的认可并签署同意书。若相关人员未在场且病患无法给出个人意见,或出现其它特定状况,主治医生有责任提供医疗处理方案,经过医疗机构负责人或受权负责人员的审查批准后方能开始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