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备如下所示的条件,即可判定存在构成教育设施
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可能性:首先,该
犯罪行为确实侵犯到了校园及其附属教育结构的正常运转以及学校教职员工与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其次,其客观环境中的具体展示是间接
责任人明确知晓校园建筑或教育教学设备存有潜在的危险性却仍然不肯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甚至在发现问题后也没有及时通报,从而导致了严重事故的产生;最后,这个责任公民必须是对于维护校园建筑或教育教学设备有着特定职责的那批责任人中的一员。需要注意的是,追究
当事人的主观动机时,只能认定他们是出于疏忽大意才忽略了上述义务。《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的,对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