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宣判
死刑缓期执行之后,其
刑罚还留有一定的变通余地。假如在
缓刑考察期内,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并未再度触犯新的法律
法规,亦无新的
犯罪罪行被遗漏发现的话,那么经过两年的严格考验期限之后,他的刑罚也许将降至无期
徒刑;然而,如果在此期间,罪犯有
重大立功表现,那么他们的刑罚或许可得到减轻,即从原来的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25年的
有期徒刑。何谓重大立功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若罪犯能够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则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之列;其次,若罪犯能提供有关监狱内部或外围的重大犯罪活动的重要情报,且经调查核实后情况属实,同样可算是重大立功表现;此外,如罪犯有杰出的发明创新或重大技术改革的成果呈现出来,这也是
重大立功的表现;再次,如果罪犯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舍己为人,甚至是为保护他人而挺身而出,这同样也属于重大立功行为;最后,若罪犯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是排除重大
安全事故时展现出非凡能耐,或者在为国家与社会做出其他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上有所表现,这些也都算作是重大立功之处。《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
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后
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
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