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毒法》明文规定,国务院需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统筹、筹划和督促全国范围内的各类禁毒事务。
本国禁毒工作应遵循以预防为先导、综合管理手段、全方位禁止种植、生产、销售和吸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原则。
同时,本国的禁毒工作必须依靠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以及各个相关部门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
这里所称的“各负其责”不仅是指政府各部门依照自身职能,有效落实各项禁毒措施,更包括了在社会层面上,广大公众与各种社会团体必须积极参与,形成一个有力的工作网络,共同推进禁毒事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