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
离婚之后,前配偶持续未支付相应的
子女抚养费用,那么我们认为:(1)如果经由双方协商并达成了离婚协定,那么
当事人可以就此主张向被告方所在的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其履行
抚养责任。倘若法院对此作出了有效判决,但被告仍然拒绝承担此项义务,那么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
司法机关进行
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司法机关有权干预执行房产、车辆等家庭财务资产;同时,被告可能需要承担
拘留或罚款的
处罚,情节极为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以抗
拒执行裁判
罪名受到
刑事起诉。(2)反之,如果我们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裁
判离婚,那么法院便已经对被告的
抚养义务做出了判定,当事人此时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强制被告履行支付
抚养费用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