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当进行网签环节后,
当事人成为了夫妻的情况下,依法判定此房产并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
夫妻共有财产范畴,更倾向于认定其为某一方个体的婚前个人财物。
遵循我国相关的法律
法规精神,以下列举出属于夫妻双方各自所有权的特定财物类型:
(一)期初阶段就成为某一方个人所有的婚前财富;
(二)受到身体或生命伤害而获得的相应补偿或
赔偿款项;
(三)在
遗嘱内容或者
赠与合同条款明晰表述中仅归属某一配偶的特定财产;
(四)由某一方专享使用的生活必需品;
以及(五)其它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被视为某一方单独所有的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