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
退还彩礼以及
当事人提出几次
诉讼请求与
离婚之间并无必然的关联性。倘若经查验确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时,人
民法院理应受理并支持其关于收回依照风俗习惯所给予
彩礼的正义请求:(1)当事人双方在缔
结婚姻关系前未能正式办理结婚相关手续;(2)虽然已完成
结婚登记流程,却未曾真正构成共同生活事实;(3)在婚前便向对方支付巨额礼金,致使支付方的个人经济状况处于极度困窘状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