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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情形有哪些

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各种情况具体如下:首先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背着另一方与第三人公开同居,这被称为重婚行为或者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现象。其次,在婚姻中如果存在着频繁实施家庭暴力或者伴随施虐、遗弃家庭成员的恶劣行径,这些都极易破坏夫妻之间的感情基础。再者就是,如果婚姻中的一方因为参与赌博活动、沉迷于毒品依赖,并且无法通过规劝改正这种恶习,那么这些偏离道德和法律规范的不良习惯也会对夫妻感情产生严重影响。此外,如果在过去两年内由于情感不合而导致夫妻长期分居生活,那么这也是婚姻感情破裂的常见表现之一。最后,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潜在原因,包括但是不限于夫妻一方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婚外情等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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