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已经履行义务的一方,如其能够出示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有权暂时停止继续履行合约:(1)对方公司的经营状况出现了严重恶化;(2)对方试图通过转让资产或抽离资金等方式逃避所欠债务;(3)对方丧失了商业信誉及信用;以及(4)存在着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约义务能力的其他额外情况。
然而,若一方并无足以证明其有权暂停履行义务的充分证据,那么他就必须为他的违约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合约的正常履行,他应该主动地告知另一方有关事实,并让对方提供具备实力和可行性的担保方案来恢复合约履行。如果对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没有提供合适的担保,我们可以认为这是他用自身行动暗示不再履行主要债务,那么履行中的一方可据此撤销这份合同,并且要求对方承担其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