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债权请求权行使之诉讼时效设为三年。此种期限自债权人知晓或理应了解其权益所受侵害及其债务人之日起算。然而,若从债权损害发生之日计起,已逾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得依据权利人提交的申请作出延长决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