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机动车辆驾驶员与行人之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首先应当由相关的保险公司按照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对于超出此责任限额之外的部分,其具体的法律责任由以下条件和规定确定:首先,对于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应对事故中的损失负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即100%的赔偿责任。其次,如果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只承担主要责任,则应对事故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再次,如果机动车一方在此类事故中仅承担“同等责任”,那么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此外,若机动车一方在此类事故中仅仅承担次要责任,则应对事故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然后,如果机动车一方在此类事故中没有自己的过错,那么它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为10%。最后,对于非机动车辆驾驶员以及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一方对此没有任何责任,则需负担的赔偿责任为5%。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或行人对交通事故的损失是故意造成的,那么机动车一方将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