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的标准是依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长和其薪资水平来设定的。
如果受害者需要接受治疗的话,误工时长就要依照其所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所开具的相关证明来确认。
对于那些因为身体残疾而导致误工情况持续出现的受害者而言,他们的误工时长可被计算到其
伤残判定日那天到来之前的那一天。
若受害者拥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则误工费就按照实际减小的工作量计算所得;
然而,假如受害者没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那误工费就将按照他最近三年来的平均薪资水平进行计算;
在无法提供
证据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况下,也可以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区相似或相仿行业在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
工资作为依据进行计算。《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