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与电瓶车互相碰撞导致的交通事故之中,对于责任的划分以及相应的
赔偿比例,依据如下标准执行:首先,若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被判定为全责,那么其将承担百分之百的
赔偿责任;其次,如果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主责,则其需负责支付百分之八十的
赔偿金额;再者,如果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被辨识为同责,则对应需要履行支付百分之六十的赔偿义务;接着,若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被判断为次责,其应当支付百分之四十的
赔偿金;最后,若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毫
无责任,只需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另外,特殊情况下,当非机动驾驶员和行人在
禁行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城市快速路或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机动车一方没有任何责任,便只须负担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
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
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
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