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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有纠纷可以要求拆迁吗

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因之而中断其执行状态。然而在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可以由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相关行为:首先是,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某些事项需要暂停执行才能保证更好的解决办法,那么就应该暂停执行;其次如果作为行政行为对象的原告或者与该项行为直接相关的第三方申请暂停执行,而且法院认为继续执行可能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同时暂停执行并不会对国家与社会整体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的话,也应当暂停执行;再者,若法院认为继续执行将给国家或社会公众的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话,也应暂停执行;最后,当法律或者法规明确规定应当暂停执行的时候,也应当暂停执行。因此,当您遇到政府部门正在执行拆除行动时,您完全有权要求法院裁定暂停执行,以便能有更多时间来寻求法律保护。另外,政府执行拆迁工作必须始终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办事。当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了关于购买房产或其他不动产产权的协议之后,为了确保未来能够顺利行使相应的产产权,根据约定,他们可以向相关登记机构进行预告登记申请。一旦进行了预告登记,除非得到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否则在尚未办理正式登记手续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这些房地产资产,否则该处理行为不具有物权效力。此外,进行预告登记之后,如果债权已经消失或者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日期开始计算的3个月之内,没有提出实质性的申请登记,那么所做的预告登记将失去其效力。然而,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依据法律规定的权力和程序,政府有权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在进行土地征用的过程中,政府必须依法依规地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费、地面附着物及其青苗的赔偿费用,同时也要合理安排被征收土地上的民众的社会保障事务,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到影响,也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提供保障,从而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可以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拆除行为。同时,政府实施拆除行为,必须依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最新修订: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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