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也可理解为短期内剥夺犯罪人部分自由的处罚方式之一;
其主要目的在于让被拘留者接受就近的劳动改造,服刑地点通常在法院指定的相关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在此过程中,倘若有必要,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受刑人员每月回家休憩1至2日,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报酬。
拘役刑罚的执行期因案而异,一般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若属于多重罪名且合并处罚,最长不可超过1年。
犯罪行为情节较轻者,可能受到法院判处拘役刑罚的判决,其本质上是在短期内强制犯罪者进行劳动改造,同时对被告人短期内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相比之下,拘留则更侧重于对特定对象实施拘禁限制,这样做并不一定必须得到法院指令,警察机关同样拥有拘留权。
然而,各个国家对于拘留时间的限制有所不同,有的国家甚至允许无条件拘留,也就意味着拘留期限在理论上没有上限。
管制,作为我国刑法明确定义的一种量刑类别,法律赋予其无需关押罪犯、仅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实施自由限制的权力,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以及由民众进行监督改造。
对于经法院判处管制的罪犯而言,他们仍然须留在原来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区工作或者从事劳动。
在此期间,应与其他劳动者保持同工同酬的待遇。
而关于管制刑罚的具体期限,法律规定需在3个月以上2年以下,若为数罪合并处罚,最长不能超过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