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机构依据涉事者之行为对交通事件所具影响及错误程度的判断,合理地明确
当事人应担负的责任。(一)如仅源于单方面当事人之过失致使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下,该
责任人需全额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二)针对双方乃至多方当事人共同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事故产生的影响及其过失的严重程度,分别赋予其
主要责任、等同责任以及次要责任;(三)在各方都没有对道路交通事故产生过错的前提条件下,若此事故系
交通意外事故,则各方皆无需为此次事故负责。然而,倘若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故意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对方并不因此而需要负上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有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逃离现场或故意破坏现场、
伪造现场、
销毁证据,则这些人都必须承担所有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
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
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
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