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乃是一种民法上的债务类别。该类债务源于一方当事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了不当的利益,并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进而导致双方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虽然不当利息本身并非违法犯罪行为,然而当被受损一方要求不当得利方返还其所获利时,若得利方拒绝或拖延履行返还义务,即可能涉及到违法问题;进一步而言,若法院依法作出判令后,得利方依然坚持拒不履行,且情节较为恶劣者,将有可能触犯刑事法律法规。《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