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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前提是什么

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前提是什么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4-08 10:25:07 已帮助225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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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前提是什么
(1)罪犯在接受刑事处罚期间,如具有以下列举的情况之一者,将获准许进行保外就医:
①患有严重躯体疾病且短时期内有生命危险;
②原本应处有期徒罚的罪犯,若其应执行的判决刑期(已完成减刑的部分,按实际降低的刑期计算)超过三分之一(含应已完成的减刑时间),同时患有慢性疾病并且久医不愈者。
然而,如病人病情恶化至有生命危险,或在改造过程中的表现良好,可以不受上限期限的限制;
③身体残疾以至于生活无法自理;
④年龄达到60周岁及以上,体质虚弱且健康状况不佳,已经丧失了对社会构成威胁的可能性。
(2)若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罪犯将不得申请保外就医:
①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
②所犯之罪行严重,且引发广泛民愤的;
③为逃避法律制裁,在狱中自行伤害或是自我残害的行为恶劣者。
(3)获得保外就医许可的罪犯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任何一种,将被重新收押执行:
①经过治疗后,疾病痊愈或病情基本改善,但是刑期尚未期满;
②虚构事实,骗取保外就医资格的;
③利用自虐、自残或欺诈手段故意延长保外就医时间的;
④获批准保外就医后,未能按照规定前往医疗机构就诊的;
⑤尽管受到教育规劝,仍违反监管制度,屡教不改的;
⑥没有合理的解释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⑦试图逃脱法律制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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