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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受伤了如何要求赔偿

对于年满八周岁以下的在校学生,当其在校园内因遭受伤害而产生损失时,校方可被视为侵权方并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若学校能够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全面的教育和管理义务,且事件并非由自身造成,那么便无需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年龄已大于八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当他们在学校内发生意外事故并导致身体损伤时,倘若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未能充分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的话,便应对此负有侵权责任。
关于在校期间学生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人身损害,则应由该第三方承担实际的侵权责任,但若学校在此事件中未能尽到应有的管理职务,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补足责任。
执行完上述补足责任之后,学校仍可继续向引发损害者追回相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新修订: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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