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情况下,买家可能会无缘无故地决定拒收已经发出的商品,面对这种情形,卖方有权选择提存该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明文规定的内容来看,倘若
债权人的拒绝对收回货款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债权人无法找到确切的行踪,抑或是存在着其他法律规定导致了
债务人无法准时地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以完成
债务责任的情形,那么,债务人有权利把这些未被接收的货品进行提存。因此,如果买家未能有任何解释地就拒绝接受已经派出的商品,那么,凭此情况,卖方有权选择对商品进行提存处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
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
人死亡未确定
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
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