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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不得协议离婚的情形有什么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不允许进行协议离婚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一方提出离婚请求,但另一方对此坚决反对,在此情况下,提请离婚的一方必须通过正式法律程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以求得离婚判决;
其次,假如有一方当事人被诊断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且经医院判断其已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离婚的请求便只能由另一方提起并提交至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再次,如若双方均有意离婚,然而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等相关事宜上无法达成协议的话,他们也需要借助法院的力量来解决这些分歧,进而解除这层婚姻关系;
而在此过程中,如果双方未曾按照规定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那么即使想离婚也是行不通的。
此外,如果夫妻中有一方是在国外(包括港澳台)登记结婚,那么他们无论是否能达成相关的离婚协议,都需要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来结束这段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新修订: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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