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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是否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信用卡欺诈犯罪中所谓的“恶意透支行为”被明确定义为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其中,《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以下几种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若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要承担二万元到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如果犯罪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面临五年至十年内的有期徒刑,以及五万元到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处罚
而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将会受到最多达十年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惩罚,同时还要负担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是被剥夺财产权利。
针对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细化了规则。
该条款指出:
当持卡人以非法占据为目的,超出特定限制额度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操作,且在被发卡银行进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能偿还欠款的,应当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以下几种情形也应当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明知道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以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所透支的资金,导致无力返还;
(3)在接到银行催收通知后,通过变更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还款义务;
(4)抽走或转移部分资金,藏匿相关财产,妄图躲避银行追讨
(5)利用所透支的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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