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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如何才能确定行政诉讼被告

在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的情况下,若当事人对此存有异议并提起了行政诉讼,在此期间,将复议机关与原行为机关视为共同被告。据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倘若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时,理应将复议机关及原行为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来处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最新修订: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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