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议机关对原具体
行政行为予以维持的情况下,若
当事人对此存有异议并提起了
行政诉讼,在此期间,将复议机关与原行为机关视为共同被告。据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当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构提交
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倘若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时,理应将复议机关及原行为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来处理。《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