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分居而导致离婚的情况下,需提交如下关键性证据:首先,需要提供一方在他处居住时所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文件;其次,若双方曾签订过有关分居事宜的书面协议(若为口头协定则须有对方的签名确认)也应予以出示;再次,对于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的书面分居通知书亦须加以列举;最后,各种书信、电子邮件等能够确切反映出感情破裂和实际分居状况的证明材料也是必不可少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