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标准内容如下:(一)
医疗费用: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医院对于广大交通事故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身体创伤所需进行救治的必要开支进行核算,并凭据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若在案件完成之后确认受害人仍需要持续接受治疗,则应按照治疗过程中实际必需的费用予以支付。(二)
误工费用:若受害人本身具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即个人拥有固定收入,那么按照其因为交通事故而导致误工时间内丢失的固定收入进行计算,对于那些收入超过当地平均生活费三倍的人士,则应当按照三倍进行计算;如若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时所享有的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出所需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四)
护理费用:当伤者在住院期间,如果护理人员是有偿提供服务,那么就依照误工费用的相关规定予以计算;若未能提供任何收入证明,则应该以该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作为标准来计算护理费用。(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
伤残人自身所处的
伤残级别,以该地区的人均生活费用为基础来确定支付金额。自受害人被判定为伤残之日开始,应在未来的20年间持续向其支付这笔款项。然而,对于年纪达到50岁或者以上的伤残者,其生活补助期限将随年龄增长逐年递减,且最少不得低于10年;至于70岁及以上的患者,其生活补助期限则将缩减至最多5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