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破产案件的
管辖权属于
债务人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而对于并未在《破产法》中作出规定的事项,则须依据《
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处理。值得注意的是,
破产程序的实施范围可能会突破传统的国界限制,其效力也能够延伸至债务人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之上。
其次,如果外国法院作出了针对债务人财产发生产生
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裁决或判决,那么这些裁决或判决将直接影响到的债务人在中国境内的本国财产。此时,任何与这些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士都有权向我国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确认并执行上述国外法院的裁决或判决。然而,为了确保我国司法主权不受侵犯,我国法院必须按照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或根据互惠原则对这一申请进行严格审慎的审查后,才能最终决定是否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的裁决或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
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执行程序应当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