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即将到期之际,执行机构有责任提前15天向裁决机构提交书面通知,然后由该裁决机构就如何解除取保候审以及是否需要调整强制措施做出决定。在得出结论之后,应当再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机构,且该执行机构必须遵守这一决定进行相应的执行工作。《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