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构成要素,共有以下四个重要环节需要关注:
1.首要考察的元素是该罪行所针对的客体——解救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及国家机关权威性。
这也就意味着,那些具有解救儿童责任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坚守岗位并有效执行其解救被绑架儿童的职责。
若他们拒绝履责,不仅使得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儿童的职务活动无法顺利开展或变得艰难无比,而且还会导致被绑架的儿童、其家人和广大群众对国家机关产生误解、失望甚至不满情绪,严重影响到国家机关的权威与信誉。
2.接下来要关注的是该罪行的客观状况,那便是犯罪分子收到被绑架儿童及其家庭成员的解救请求或是其他人的举报后,仍然无动于衷,没有采取任何解救措施,从而引发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这里所说的“严重后果”主要涉及到造成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受到严重伤害(如重伤、死亡),以及导致其他各类犯罪事件的发生等。
当涉及到触犯下述任意一种情况时,都须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①因为未采取解救措施,导致被绑架的儿童及其家庭成员残疾、身亡、精神失常;
②由于未能进行解救,致使被绑架的儿童被转移、隐藏、转卖,造成长时间无法获救的局面;
③三次以上或者对于三名以上的被绑架儿童不进行解救;
④对于被绑架的儿童不予解救,酿成社会公愤,造成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
3.在此基础上,我们来探讨一下本罪的主体构成。
这个罪行的主体特殊且单一,仅限于那些负有解救被绑架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在主观心态上表现为故意,即犯罪人明知自身负有解救被绑架儿童的义务,但却恶意对抗,缺乏解救意向。
过失行为并不足以认定为本罪。《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