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民间借款所产生的
债务纠纷中,关于
逾期利息的问题,具体规定如下:若
借条上事先已有明确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但需注意的是,该利息数额不得超出双方
签署合同时一年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倘若在借条中并没有对借期内利率或
逾期利率进行约定,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出借人有权向
借款人要求其就逾期偿还的款项应依照当期一年期贷款市价利率为基础来
计算利息,以作为其逾期还款的
违约责任。反之,如果借条中有明确的借期内利率约定却未提及逾期利率,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同样有权以借期内利率为准,向借款人索要逾期还款之日起到还清所有欠款为止这段时间内产生的
资金占用利息。《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